因此,由于不是违法行为,该经济特区地方性法规就不应对欠交停车费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当地停车泊位由市属国有企业运营,停车收费主体为企业,所收费用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法律性质上,当地道路停车收费属于企业的经营性收费。
去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收到一封公民的备案审查建议书,其中提到,某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不合法,建议审查。
12月22日,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披露了上述案例。
公民在路边停车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不应被处以行政处罚。相关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有悖于行政管理目的,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程序设置失当,超越了立法权限。